自学的特点
高等教育自学,可归纳为:较大的开放性,广泛的适应性,极大的灵活性,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、效益高、快以及以自学、业余为主、工学矛盾小等。如:自学面向全民乃至整个社会,无入学条件要求,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不受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种族、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;报考专业、学习方式、地点不受限制;考一门通过一门,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。时间、次数不受限制,不及格可考多次、重复考,直到合格为止等等。
什么人能参加自考
1、不受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种族和教育程度限制。(不限制学历、户口、可在异地报考毕业。)
2、不用经过入学。在报名期间直接到各地自考办报名。
3、经过组织的统一,取得合格。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后,即可取得专科或本科的毕业。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成人学士学位。
开考次数和单位
高等教育自考每年开设4次(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考办决定),时间分别为1月、4月、7月和10月。由考委统筹安排,分别采取统一、区域、三种办法。
及格线和单科合格证
课程合格者(所有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),考后一个月从自考办取得单科合格。(部分省市实施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8年)不及格者,可参加下该门课程的,不限制参加的次数。
什么专业不可以报考
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,自愿选择专业,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(如公安系统、医疗等)。
自考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
高等教育自学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专科(基础科)或本科毕业获得者,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、发挥所 长的原则,根据工作需要,调整他们的工作;非在职人员(包括农民)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人事部 门根据需要,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。
自考毕业的效力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明确规定:实行高等教育自学制度,经合格的,发给相应的学历。国务院颁布的《高等教育自学暂行条例》中明确规定“高等教育自学毕业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”,可以考研,出国留学等。其中澳大利亚、英国的高等学府都承认,上有20多个承认自考学历。(国外认可我国自考学历的情况简介)